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胶北镇**村村北石某乙的西瓜地里,用农药勾兑水放在喷雾器内打在西瓜藤蔓上,致石某乙的三亩西瓜绝产,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1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协议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
3.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19]1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鲁公物鉴(毒)字[2019](191)号;
4.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的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并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积宝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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