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被苍溪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孙某某与其亲家李某甲夫妇在苍溪县**镇**村**组共同生活,因生活习惯较差等原因,被告人孙某某经常被李某甲责骂。2020年6月29日早晨起床时,被告人孙某某又遭到了李某甲的责骂。为了发泄情绪,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卧室内的床被,准备烧毁房屋。在屋外干活的李某甲发现房屋起火后,赶回家中与邻居等将火扑灭。经评估,房屋内被烧毁的家具及装修价值共计人民币7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 洋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苍溪县**镇**医院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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