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开鲁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追加起诉被告人孙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27日,被害人贾某某用自己在开鲁县**镇**村老村部的房屋做抵押,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借款三万元,由于该房屋没有房证,不能设定抵押他项权,于是贾某某与杨某某采用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用于抵押借款。 借款到期后,在杨某某多次向贾某某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将该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抵债给了债权人孙某某。2018年4月11日,孙某某欲将**村老村部房屋推倒新建,与杨某某一同去推房,在征得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雇用铲车将四间厢房推倒,贾某某前来制止,杨某某报案,**镇派出所出警后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未解决纠纷之前不得推倒房屋。2018年5月26日,孙某某自己雇佣铲车到**村村部该房子处推房子,在推倒正房一角时,贾某某妻子前去制止并报案。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当即再次告知孙某某此房有争议,任何人都不允许毁坏。2018年7月18日,贾某某到**镇派出所要求解决房屋纠纷,派出所所长代某某、副所长于某某对在场的贾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进行调解未果,之后所长代某某明确告知三人:该所房屋归属问题应当提起诉讼,在该房屋归属权未明确前任何人不得损坏该处房屋。2018年8月6日,贾某某报案称该处房子全部被推倒,民警赶赴现场时,现场有孙某某和铲车司机闫某某。民警告知孙某某停止外运渣土,待产权明确后方可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自认为持有的是正规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三次警告孙某某房屋存在争议,不许再动的情况下,孙某某仍强行拆房,给被害人贾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六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玉新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住开鲁县**镇**街。电话:1358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