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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4时许,在荣成市**镇**村,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某持刀对王某某右腹部捅刺,致王某某肠、胆囊破裂,须手术治疗。其伤势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长征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联系电话133763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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