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冠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2008年9月19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30日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后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4月18日冠县公安局将其押回冠县,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1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纠纷在冠县**镇中心医院大门口南侧与王某某等人发生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持刀将王某某腹部和右前臂捅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