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步行至上街区金华路与新安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厮打,孙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鼻部、面部打伤。经上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月*日,孙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等共计8万元,张某某对孙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月*日,经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孙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和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秋红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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