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3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因为喝酒发生口角,后在河栏镇上堡村4组道边,两人发生厮打,孙某乙被孙某甲用砖头打伤头部、用拳脚打伤左胳膊,后孙某乙到医院接受治疗。2020年1月7日经辽阳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个人档、情况说明、孙某乙门诊病志、指认现场照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乙到医院接受治疗后照片及被殴打后受伤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检察员:白似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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