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中心中建八局工地出入口,因被害人苟某某着装不符合工地要求,阻止苟某某进入工地,二人发生争执,孙某某用拳头将苟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任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尚某某、成某某、侯某某、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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