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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孙左成,绰号“小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孙左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2年11月28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孙左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左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孙左成因感情纠纷,为发泄不忿情绪,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医院对面**酒店**房间内,使用辣椒水喷射被害人王某某,在厮打过程中持匕首捅伤被害人腿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右大腿内侧股浅动脉、股浅静脉主干及股深动脉分支均完全断裂(四肢重要血管),后被害人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左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治疗记录等;

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左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左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左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左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左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左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韬

检察官助理:庄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左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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