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永登县**乡**村**社,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6日13时许,因口角纠纷,被告人孙某某在永登县**乡**村大商店前篮球场内,用拳头殴打张某某面部,致使张某某三颗门牙被打掉。经鉴定,张某某牙齿脱落属轻伤,鼻骨骨折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使张某某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5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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