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50分许,在榆次区窑上小区祁县面馆内,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岳某某用酒瓶朝孙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孙某某上前殴打岳某某,之后二人扭打倒地,致被害人岳某某受伤。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经家属转告主动去公安机关,并自愿如实供述;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害人诊断意见书、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询问笔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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