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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烟台市蓬某区**街道**村**号。2007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蓬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2时许,在烟台市蓬某区**物流大门口及院内与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将唐某某打伤,致使唐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头部血肿、眼部损伤,经法医鉴定,唐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轻微伤、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琨

检察官助理胡希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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