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庄**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6时许,在章某区**街道办事处**公司车间内,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持铁扳手将曹某某牙齿打伤。经法医鉴定,曹某某口腔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1596562****)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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