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09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后**庄中间的路上,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婶子汝某某因为土地的事发生纠纷,相互辱骂,继而撕打,汝美英被打伤。2019年9月5日,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汝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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