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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61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09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后**庄中间的路上,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婶子汝某某因为土地的事发生纠纷,相互辱骂,继而撕打,汝美英被打伤。2019年9月5日,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汝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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