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双**村**组,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对其刑事拘留;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3时0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一工地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吴某某右下肢受伤。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右下肢部的损伤致右侧腓骨远端粉碎骨折,右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右下肢外踝处长9.5cm瘢痕、右下肢内踝处长9.3cm瘢痕,右距骨挫伤之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段某甲、段某乙、左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 辨认笔录;
6.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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