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凉水河二街***有限公司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告人孙某某将王某某打伤,后经鉴定,王某某所受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条之有关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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