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同村村民吴某甲(男,43岁)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某某使用菜刀将吴某甲砍伤,致吴某甲左侧胸部及左上肢刀伤,左侧开放性液气胸、皮下气肿。经鉴定:吴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菜刀一把;
2.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马某某、张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