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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同村村民吴某甲(男,43岁)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某某使用菜刀将吴某甲砍伤,致吴某甲左侧胸部及左上肢刀伤,左侧开放性液气胸、皮下气肿。经鉴定:吴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菜刀一把;

2.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马某某、张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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