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9月6日20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村**路灯下,因打扑克问题与孙某乙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孙某甲朝孙某乙左颈部咬一下,并将伤口连接部位皮肤撕下,致孙某乙左颈部伤口长达7.3厘米。经法医鉴定,孙某乙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