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在阿巴嘎旗**镇“嘎查音乐串店”二号雅间内,被告人孙某某酒后与锡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孙某某从厨房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将锡某某的左面部划伤。
经鉴定,被害人锡某某左面部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莘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阿巴嘎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对被害人锡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锡某某面部左侧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伟江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阿巴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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