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4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物流门前,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同事张某甲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某持菜刀将张某甲左肘、右手砍伤。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乙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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