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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4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物流门前,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同事张某甲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某持菜刀将张某甲左肘、右手砍伤。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乙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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