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坊镇**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15时37分,到梁某某家中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某遂朝梁某某胸腹部击打数拳,并将梁某某的手机摔在地上,致梁某某左侧第3-7肋及第10、11肋骨折。经法医鉴定,梁某某肋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
案破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梁某某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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