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1********,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在**镇**村孙某某家中,郎某某去孙某某家中喝酒,喝完酒后,孙某某、郎某某、何某某三人开始打三仙,说好了赢一条紫云烟的,直到2020年2月6日凌晨1时,在打扑克的期间,郎某某想起他给孙某某垫过320元钱的事,后二人发生了争吵,郎某某把饭桌掀了,郎某某用发泡胶的瓶子打了孙某某三四下,将孙某某眼眶打出血,孙某某从柜子上拿出尖刀将郎某某左侧腹部捅了一刀,之后郎某某媳妇来孙某某家将郎某某扶着回家,2020年2月6日中午郎某某被送到莫旗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2月16日经莫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郎某某人体损伤情况进行鉴定,被鉴定人郎某某左腹部锐器伤致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检察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具结书一份、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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