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农民,现住临港经济开发区**镇**村**号。于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甄某某在莒南县鑫海科技公司矿棚内因大货车插队问题发生争吵,后两人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甄某某殴打致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多部位皮肤组织擦挫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在殴斗过程中造成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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