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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某怀疑其女友王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0年7月24日12时30分许,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村**道**饭店找到被告人孙某某与王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准备拉走王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阻拦二人并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黄某某的右臂和背部。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长安镇**社区**街抓获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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