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女朋友李某某、徐某甲、王某甲等人在龙感湖沙湖大桥新村公路边烧烤摊吃宵夜时,遇到熊某某、王某乙等人也在吃宵夜,两桌之间相距7.8米远,均在喝酒。熊某某多次叫孙某某绰号“某某某”,两人发生争执,被同伴劝住后,熊某某拿起酒瓶往孙某某方向走过来,李某某上前阻止,熊某某用酒瓶将李某某头部打破,鲜血直流,孙某某看到后,叫徐某甲、王某甲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治疗,随后拿起一把铁板凳将熊某某打倒在地,铁板凳打散后又拿起铁板凳脚朝熊某某身上、头部打了4、5下,造成熊某某头部多处受伤的事实,经鉴定熊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丙、徐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鄂团风正昂[2019]临鉴字第50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一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平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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