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随州市曾都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及妻子夏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夫妇系儿女亲家,双方因家庭琐事关系不睦。2019年5月31日早上,孙某某、夏某某夫妇来到随州市城区**小区等候张某某、徐某某夫妇,欲向二人“讨个说法”。6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徐某某行至该小区门口。孙某某见状,即上前将三轮车推倒,并持随身携带的装有硬物的编织袋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徐某某上前欲将张某某拉开,孙某某又持编织袋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将张某某、徐某某二人致伤。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脾脏破裂摘除,属重伤二级;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1日,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武昌火车站开展查缉工作时,发现网上在逃人员孙某某,随即传唤其至武昌车站派出所接受审查。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随中法司鉴(2019)临鉴字第0975、0974号];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177****、1587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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