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2 日18 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妻子刘某某到枣阳市西城上海路找女儿孙某乙(17岁)回家,在朝鲜族烧烤店内见到孙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一起吃饭,孙某甲认为是李某某喊孙某乙外出导致孙某乙不回家,随即拿出身上携带的一把菜刀砍向李某某,李某某用手阻挡时被砍伤左颈部,后李某某推开孙某甲跑向店外,孙某甲追砍李某某后背。经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晚20 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2020年4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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