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王某某(已被判刑)因经营的**公司与**集团解除商业合同后,对**集团员工被害人顾某某怀恨在心,欲行报复。2018年12月,王某某在北京打电话给同案犯郭某甲、郭某乙(均被判刑),让二人教训顾某某,并承诺给予报酬,郭某甲、郭某乙表示同意。后郭某甲、郭某乙二人开始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和同案犯武某某、李某某(均被判刑)预谋对顾某某实施报复。
2019年1月16日,同案犯郭某甲、李某某乘飞机抵达海口。随后,二人在海口寻找、跟踪被害人顾某某的车辆上并在车辆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器。2019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郭某乙、武某某乘飞机抵达海口,后五人在海南师范大学附近一家饭店内吃饭并共谋殴打顾某某。吃完饭后,五人在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两把扳手,并由李某某负责用手机查询顾某某车辆位置信息,郭某甲负责开车接应,其余三人负责殴打顾某某。当日下午17时40分许,当顾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于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路**苑地下停车场准备取车时,孙某某、郭某乙、武某某持扳手上前对二人实施殴打,造成二人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作案完毕当晚,五人乘飞机离开海口市。事后不久,王某某给郭某乙人民币11万元作为报酬,郭某乙分给郭某甲、李某某、武某某及孙某某5千元至2万元不等的金额作为报酬。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同案犯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顾某某、于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汇款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的王某某、郭某乙、郭某甲 、武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云龙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区**号 联系电话:151********;
2.随案移交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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