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张某甲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安某某发生口角,并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安某某头部、手部、腿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安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安某某的病历、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桂枫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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