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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822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灌南县**镇**村**组自家屋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各有损伤。经鉴定,孙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公安局灌公物鉴(临床)字[2020]l59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凯

检察官助理:刘青青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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