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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孙某甲, 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未执行、已撤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因土地纠纷,在本市富阳区**镇**村**号,与闻某甲发生争吵并将地上捡起的石块抛向闻某甲处,致闻某甲右脚跖骨骨折。闻某甲丈夫被害人孙某乙得知情况后赶至现场,与被告人孙某甲发生互殴。其间,被告人孙某甲持锄头击打被害人孙某乙的头部、臀部等处,致被害人孙某乙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闻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110现场情况登记表及备案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例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甲、闻某乙、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初检意见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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