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5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8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带领工人在榆次区**厂二生活区施工,被告人孙某某以荣村下水管道与经纬厂有纠纷为由不让工人施工,刘某某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孙某某用砖头将刘某某嘴部砸伤。经鉴定:刘某某因外伤致口唇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某赔偿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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