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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1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号楼某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路某会馆出资人,因当日与其他出资人存在纠纷,遂于当2015年9月14日13时许组织他人强行将其中一名出资人唐某某带回自己的办公室进行交涉面,并告知手下人员店员谁来闹事就打。当2015年9月14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因来到被告人孙某某办公室店寻找朋友唐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的手下张某某(女、音,在逃)通知陈某某、邢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常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接到张某某(女、音,在逃)有人在店里闹事的电话后迅速赶到,而后,被告人孙某某喊了一声“往死里打”,伙同陈某某、邢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等人遂持镐把、常某某持甩棍从会所二楼至一楼大厅追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6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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