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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小区**路东农机公司家属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22时许,在曹某磐石**路南侧‘*’烧烤摊。被害人牛某某在请朋友吃饭时,孙某某前来牛某某的酒场串桌,后二人因言语冲突发生打斗,孙某某将牛某某膝盖打伤。后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鉴定意见;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军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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