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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街道**村民组。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在肥东县经开区碧桂园十里春风工地宿舍内,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孙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子打伤。2020年3月30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    王婷婷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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