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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市**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7日经本院批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20时许,被害人何某某怀疑朱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驱车至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音乐餐吧,从其车后备箱拿了一根长约40公分的黑色铁棍(带手电筒)到餐吧后厨找到孙某某,持铁棍在孙某某后颈部及手臂各打了一下,餐吧负责人杨某某将其二人拉开,由于地面不平导致三人绊倒在地,何某某和孙某某起身期间,孙某某乘机夺过何某某手持的铁棍,何某某起身抓住孙某某的衣领,杨某某起身挡在二人中间准备将两人分开时,孙某某持铁棍击打何某某头部,杨某某用胳膊护着何某某头部时,孙某某再次持铁棍击打何某某头部,结果打到杨某某的胳膊即停止,致何某某顶部头皮裂伤、右侧顶部头皮下血肿。经医院行清创缝合术,现遗留头皮裂伤愈合瘢痕长度累计9.2cm。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条“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何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朋友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人体损伤鉴定报告;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9528****、1363958****;

2.侦查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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