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施某某,男,50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08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下午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施某某在都江堰市玉堂街道中环路北段286号停车场内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孙某某捡起地上一块石头砸中施某某头部,造成施某某右眉外侧皮肤裂伤、右侧颧骨骨折。经都江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施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为被害人垫付10500元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用石头打伤被害人施某某头部,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龙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街**号,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施某某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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