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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施某某,男,50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08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下午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施某某在都江堰市玉堂街道中环路北段286号停车场内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孙某某捡起地上一块石头砸中施某某头部,造成施某某右眉外侧皮肤裂伤、右侧颧骨骨折。经都江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施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为被害人垫付10500元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用石头打伤被害人施某某头部,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龙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街**号,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施某某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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