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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被害人马某某家,误以为患病卧床的马某某已死亡,孙某某自称为让马某某“归位”,先用拖鞋击打马某某的面部,后上炕用脚踩马某某的面部,又骑在马某某的身上碾压致马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有冯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有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当预见到击打被害人的行为会发生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到,导致被害人马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宇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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