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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故意伤害,曾于2011年11月被铁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3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十号街附近树林中,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与马某某的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并厮打,后孙某某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李某某腹部、胸部、肩部扎伤。经鉴定,李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侧第10肋肋软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肩峰及左胸壁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现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孙某某同步录音录像;5.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某某购买刀具及步行至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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