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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大连**有限公司项目部职工,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街**巷**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臧家荒边防派出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日照**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因故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某遂用木棍打吴某某后背,并用脚踹了吴某某身上一脚,导致吴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挫裂伤及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7.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 王海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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