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9时30分,在本市龙凤乾城小区兴源超市,被告人孙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某用麻将将王某某面部打伤。案发后孙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法医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9月5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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