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曾因言语发生过争执。次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本村孟某某家,在孟某某家大门口,用剪子将孟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孟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伤情鉴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
2、侦查卷宗三册;现场照片3张、孙某某的供述材料2页、孟某某的陈述材料2页;讯问孙某某的同录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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