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30********381X,汉族,小学文化,烧烤摊贩,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处**村**组**号,现住蓉城镇**村**期**栋**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青阳县蓉城镇九子大道大润发超市路段摆设流动烧烤摊位,其认为被害人彭某某夫妇在其旁边摆设的豆腐摊位凸出影响烧烤生意,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孙某某与彭某某互殴过程中,孙某某用拳头击打彭某某鼻部,致其鼻骨及鼻中隔骨骨折,后经他人报警。
经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鼻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前科信息查询记录、归案材料、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程某某、徐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丽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蓉城镇**村**期**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