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庐江县**镇**敬老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在庐江县**镇**敬老院生活的五保户。2018年12月28日下午,孙某某与同在敬老院生活的老人徐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推搡中,孙某某将徐某甲推倒致其脑部受伤。2019年1月13日,徐某甲在敬老院死亡。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死亡原因系脑外伤并发肺动脉栓塞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所在的金城敬老院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调解书、收条等;2、证人徐某乙、徐某丙、陈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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