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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8月7 日15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村**工业园区*****院内,被告人孙某某因工作之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过程中孙某某持铁钩子殴打王某某,致其左胸部、左小腿、左肋部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本次外伤符合锐器伤所致,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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