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8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8时许,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屯罗某某与韩某某因邻里间鸡粪堆放问题在罗某某家墙外东北角处发生争吵。罗某某妻子孙某某,韩某某妻子曾某某、母亲王某某听到争吵后相继来到现场,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孙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菜刀将王某某右上臂砍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右上臂软组织创瘢”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右桡神经离断”评定为轻伤二级,伤后六个月复查。
经侦查,2020年8月7日10时20分,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3.证人韩某某、曾某某、罗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