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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村**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10月7日、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景洪市**小学门口送孩子过程中,因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与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轻微触碰,致两人发生口角。郭某某驾驶电动车离开后,在距景洪市**小学门口20米左右的地方,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郭某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头部打伤。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见证人身份信息表;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病历资料;7.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拘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151页;补充卷4页,散件1份4页;

3、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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