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放火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小区物业食堂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昆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4 日13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下班回家步行至**小区地下车库,走到被害人赵某某蒙BM****号灰色大众朗逸汽车前,用纸塞到车辆的中网内,并使用打火机将纸点着,用手机拍摄快手视频,见火烧着后因害怕逃离现场。后经昆区消防队将火扑灭。

经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众朗逸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800元。被告人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故意放火的事实。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被害人车辆受损后报警及车辆受损情况。 

5、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放火烧毁车辆的价值情况,损失价值人民币29800元。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放火烧车现场痕迹及车辆的损坏情况。

7、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8、书证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赔偿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9、书证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诊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文贵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昆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