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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巷**号(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刘元甫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下午,张某某(已起诉)让郭某某(已起诉)以租为名从陈某某处骗得苏KB****东风日产小型轿车1辆后,于当晚将该小型轿车抵押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在该车来历证明不齐全、不合法的情况下,未进行有效的审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张某某成交,并约定抵押期限一个月。后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张某某为非法获利10余万元将从别人处租得的别克轿车抵押给潘某某、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等情况,明知该小型轿车是赃物,在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于2019年9月26日将该小型轿车转移并变卖至山东枣庄买家。经鉴定,该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26000 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民警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将该小型轿车赎回并发还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小型轿车照片、调取的借车协议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秀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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