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楼**门**。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盗窃**购置的澳矿,通过被告人邹某某(已判决)联系负责销赃的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查,孙某某收购澳矿不少于3295.36吨。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价格认定,涉案澳矿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7437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妍
检察官助理:王蕊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